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偕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偕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偕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6年1月17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6罪)、7月(1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附表編號7之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4月(計算式:4年9月+7月=5年4月)之範圍,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㈢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受刑人劉偕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12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2077、2238號│、2077、2238號│、2077、2238號│、2077、223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701│││號(附表1至7之罪,│號(附表1至7之罪,│號(附表1至7之罪,│號(附表1至7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徒刑4年9月)│徒刑4年9月)│徒刑4年9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8日│105年01月21日│105年01月22日│105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偵字第157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077、2238號│、2077、2238號│、2077、2238號│163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6年度易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01月2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106年度易字第1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106年01月17日│106年02月0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701│署106年度執字第881│││號(附表1至7之罪,│號(附表1至7之罪,│號(附表1至7之罪,│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徒刑4年9月)│徒刑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