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4號聲請人 林子翔 (原名 林明寬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繳納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聲請費郵務送達費3,74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人×34元×10份=3,740元)。
三、補正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之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最新」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陳報聲請人於103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自「
105年1月起至105年10月」每月收入25,000元之薪資明細表,及「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請說明與聲請人同居者有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房租、水電費等支出?若有,並請說明每月分擔比例、金額。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記載,請依下列事項說明之:
㈠交通費500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
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
㈡手機費500元:應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繳費單據。
㈢水電費1,000元:聲請人固提出105年5月之水電費繳費
單據,惟上開繳費金額與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水電費1,00
0元不符,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費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即105年4至10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㈣房租5,500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惟上載「承租人為 沈素娟 」,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5,50
0元之原因。並請提出每月支出房租5,5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十三、就扶養費支出部分:㈠母親扶養費3,000元:請提出「沈素娟」之103、104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沈素娟扶養費總額為何?及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㈡2名子女扶養費共10,000元:請提出「前配偶 周玉 緁(原
名 周儀芳 )」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提出聲請人與前配偶之離婚協議書,並說明就2名子女扶養費之扶養總金額為何、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比例為何、2名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及提出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之各項單據或消費明細(至少應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共1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