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44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44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二年度賠字第四四七號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涉嫌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涉嫌叛亂案件,自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同年五月八日止,被臺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下稱南警部)裁定羈押,嗣該叛亂案件因罪嫌不足,經南警部軍事檢察官諭知具保釋放,茲聲請人就其所受違法羈押日數一百二十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五千元計算,依法請求賠償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前,已就同一事由向本院聲請賠償,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二九四號決定書,准予賠償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元(即每日三千元X一百二十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茲聲請人復依同一事實請求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
賠償決定書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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