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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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起訴書狀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僅由具名為訴訟代理人之甲
○○蓋章,惟亦未提出合法授權代理人起訴之委任狀,應予補正合法之委任狀或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
㈡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應予補繳。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7條、第77條之13。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