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丙○○
被 告 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陸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至六個月以每月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