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交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3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肇事後,在其犯行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
之公務員知悉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人,並接
受裁判,有雲林縣斗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在卷可
查,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復酌被告於案發
後雖坦承有與告訴人發生車禍,惟否認有任何過失犯行及迄
今無法協調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本院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