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2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脫逃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2、
3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6、7行之「甫於民國95年11月
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均應更正為「甫於民國95年8
月2日徒刑易科執畢出監」;犯罪事實欄第4、5行之「防
迅道路」應更正為「防汛道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6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 碧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