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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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5,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66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7年度雄聲字第247號),惟業經本院以
97年度雄聲字第247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經核閱無誤,是原告自仍應依法繳納上開裁
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