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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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23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11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370,000元之本票1紙,請求就其中50,632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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