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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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三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品昱國際建材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瑞豐分│96年12月31日│18,360元│AA三五四九0七│││1│司 呂宗奇 │行│││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