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藍松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丹琪 律師
呂傳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62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52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所涉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其所犯各罪,其事實為何,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