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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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3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之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第一銀行內壢分行│97年3月5日│20,000元│QA0七五八八四│││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璟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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