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3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務人有限責任臺灣區發大安原住民機電工程勞務勞動合
作社法定代理人 高政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或其他法人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