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為來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 陳周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占用土地之現況照片及有何證據可資證明樹木為被告陳周
  同所種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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