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為來
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
二、被告 陳周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占用土地之現況照片及有何證據可資證明樹木為被告陳周
同所種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