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魁
送達代收人 洪珮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錦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00元,應徵第二審判費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