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23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壹仟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