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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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伍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重聖鍋爐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