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26號聲請人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 黃詩涵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