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6號上訴人 王莉瑛 被上訴人 何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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