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彭國銘 被告 楊逸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逸健間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