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平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二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二名被告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該二名被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撤回部分暨追加被告及訴之聲明狀固將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2人列為被告,然均未載明該2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核與上開書狀之規定有違,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車輛所有人等2名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2名被告之戶籍謄本,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車牌號碼)1719-T6、179-H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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