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黃靜如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被告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建興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與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被告應自民國
105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4,2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互相競合。而原告為00年00月00日生,迄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5年9月14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年約38歲,距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27年許,以此推算原告與被告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10年計。是原告就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0萬4,000元(計算式:124,200×12×10=14,904,000)。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6,680元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6萬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5,496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此部分各先行徵收裁判費7萬2,748元(計算式:145,496÷2=72,74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萬2,74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