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08號、108年度偵字第5238號、108年度偵字第5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