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凱欣 債務人 賴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凱欣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賴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41,08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2月2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9年8月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王凱欣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1,08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賴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1,084元│109年2月2日起至│1.15%│109年3月3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115%計算││││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4日止││││├──────────┼──────┼──────────┼──────────────┤│││109年3月25日起至│0.9%│109年3月25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09%計算││││109年8月6日止││109年8月6日止││││││├──────────┼──────────────┤││├──────────┼──────┤109年8月7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19%計算││││109年8月7日起至│1.9%│109年9月2日止│││││清償日止│├──────────┼──────────────┤│││││109年9月3日起至│以週年利率0.38%計算││││││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