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柏蒼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柏蒼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死亡時籍設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7,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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