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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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源犯如附件所示貳罪,各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源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