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玉蓮 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二、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其他生活雜支部分:
1、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2、請就所提列「其他生活雜支」每月2,000元部份,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及詳細支出項目明細。
(三)交通費部分:請說明本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說明聲請人上、下班之交通路線、交通工具種類、交通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扶養費部份:
1、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說明受扶養人實際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即請釋明是否不能維持生活),並提出證據釋明之。
2、請陳報其他依法應分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人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負擔扶養費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3、請陳報每月支出扶養費為9,000元及2,000元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出證明,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請提出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應陳明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具體說明債務協商時債權銀行提出之條件,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毀諾之時點及原因,協商成立前、後,聲請人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財產狀況之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收入金額、支出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另請聲請人提供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繳納債務之匯款明細及紀錄等相關還款資料。並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再請聲請人提出協商當時,每期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請聲請人陳報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十一、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另一併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十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四、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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