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039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勇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有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規定可稽。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係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均為770分之5)、同區段597、598、599地號(權利範圍均為7700分之600)為被告林宗勇及其他共有人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23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惟原告迄今未追加其他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其提起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他公同共有人為被告(含姓名、可供送達之地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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