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照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元大商業銀行(原復華商業銀行)成立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協議書、還款計畫書、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三、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提出聲請人自民國97年至今之任職於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並具體釋明任職於鐵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有無工作?工作為何?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彭成崇 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彭成崇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彭成崇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
六、提出受扶養親屬(及聲請人之子女)每月扶養費支出共13,600元之計算方式暨相關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家族系統表,並說明實際子女扶養狀況(如扶養費分擔比例、計算方式、受扶養親屬是否受有補助等)。
七、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前2年必要支出總計23,429元所指為何?並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若尚有其他財產(如存款)亦一併陳報之。
八、具體說明聲請人債務形成之原因及用途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