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4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筑鈞 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5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43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筑鈞 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5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