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5104號
原告 羅瑞蘋
被告 黃耀昇
被告 王彥翔
被告 張書鳴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5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中午12時1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60,810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0,81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所記載
之共同侵權行為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刑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
以認定,經扣除共同被告即連帶債務人已與原告達成調解,
並陸續清償之新台幣46,400元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
駁回原告超出已清償部分之請求,原告經駁回部分之請求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另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後,
聲請執行時,應扣除聲請執行時已經連帶債務人依與原告調
解筆錄所清償之部分,不得全額執行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金額
。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為訴
訟費用之諭知。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