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5104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5104號

原告 羅瑞蘋

被告 黃耀昇

被告 王彥翔

被告 張書鳴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51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中午12時1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60,810元,及自民國111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0,81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所記載

之共同侵權行為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刑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

以認定,經扣除共同被告即連帶債務人已與原告達成調解,

並陸續清償之新台幣46,400元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

駁回原告超出已清償部分之請求,原告經駁回部分之請求假

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另原告於本判決確定後,

聲請執行時,應扣除聲請執行時已經連帶債務人依與原告調

解筆錄所清償之部分,不得全額執行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金額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為訴

訟費用之諭知。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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