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告 廖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告 廖文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