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葉美珠

被告 林德保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866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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