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告 葉美珠
被告 林德保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2,866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