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514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張嘉珊
       羅建興
被   告  林心瀛 (原名: 林青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
合計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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