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46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莊承勳
被 告 黃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零捌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元國內送達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0元國外送達
合計2,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