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2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苡蓁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之2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