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231號
上 訴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上訴人 莊麗英
上列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莊麗英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