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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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陳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秀陳盈蒨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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