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9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陳彧
被   告  譚端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909元,及其中新臺幣44,809元,自民
國93年5月8日起至民國93年6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
算之利息,另民國93年6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09元,及其中新臺幣18,282元自民國
93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