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及裁定減刑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亦有明定。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並裁定減刑
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㈡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係於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所犯,經參照前引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比較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顯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為有利而適用定本件之應執行刑。
㈢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八十年臺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部分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四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有裁定書一份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要塞堡壘地法│妨害公務│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減│││97撤緩140撤銷│97撤緩140撤銷│為有期徒刑3月│││緩刑確定,98聲│緩刑確定,98聲││││減45減為有期徒│減45減為有期徒││││刑5月)│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3年7月間│93年12月23日│95年11月4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4偵緝│士林地檢94偵緝│士林地檢97撤緩││年度案號│485號│485號│偵51號│├─┬──┼───────┼───────┼───────┤│最│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後├──┼───────┼───────┼───────┤│事│案號│95訴緝50│95訴緝50│97簡503││實├──┼───────┼───────┼───────┤│審│判決│96年2月7日│96年2月7日│97年7月31日│││日期││││├─┼──┼───────┼───────┼───────┤│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定├──┼───────┼───────┼───────┤│判│案號│95訴緝50│95訴緝50│97簡503││決├──┼───────┼───────┼───────┤││確定│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98年4月8日│││日期││││├─┴──┼───────┼───────┼───────┤│備註│96執他807│96執他807│98執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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