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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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12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12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1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