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柯昱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立偉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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