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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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俊智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審理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智(下稱被告)之父母離異,僅母親1人獨居,其年歲已大,無經濟來源,需要被告細心照料生活,且被告在外有固定工作及正常收入,對自己一時的貪念感到非常後悔,不僅造成法官不便,也對不起家人,更對被害人的傷害深感抱歉,對於自己所犯的罪深感悔意,但被告掛念家中母親無人照顧,請求准予被告交保候傳,讓被告返家安頓母親生活起居,以盡孝道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
212條之變造許可證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29條之準強盜罪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等規定,於100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竊盜等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月2日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洽借執行該刑期,業經本院同意,已於100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16日竹檢家執典10
0執更助11字第034001號函及檢附之同日100年執更助典字第111號暨100年執助典字第656號執行指揮書(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故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被告以憂心其母之生活等節,雖或有情堪憐憫之處,惟究本院已無從審酌,倘被告之母生活上確有困頓之處,另得尋社會救助途徑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