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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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業經聲請人於本院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9年2月26日│310,000元│0000000│││1│分行 邱建昌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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