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之遊戲光碟片肆拾陸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盜版之遊戲光碟片46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擅自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8年度偵字第120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之遊戲光碟片46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4頁反面、第30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