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豐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燐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2386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豐簡字第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
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2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
路「全聯福利中心向陽店」之員工廁所內,將針孔攝影機安
裝於衛生紙架上,竊錄告訴人AB000-H109186(真實姓名詳
卷,下稱甲女)上廁所之非公開活動。嗣109年8月29日14時
10分許,甲女欲如廁之際,發覺有異而查獲上情,並扣得被
告犯罪用之針孔攝影機(含記憶卡1張)1個。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5條之
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法第31
9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即甲女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甲女於110年2月4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