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4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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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484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王幸華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6年度除字第34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6年6月11日│19,570元│MN0000000││││司 李榮德 │權分行│││││├──┼─────────┼─────────┼───────────┼─────────┼────────┼──┤│002│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6年6月30日│23,550元│MN0000000││││司李榮德│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