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423號債權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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