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敏雄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敏雄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敏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2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1月6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吳敏雄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先後經原審及本院判處重刑(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業經本院撤銷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其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