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62號
103年度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309號、第8038號、第8964號、第9027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5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起訴及追加起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洪文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叁把,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洪文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均以自備鑰匙三把,竊取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起訴部分:按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洪文翔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審理(102年度易字第262號),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就附表編號十七所列事實,認與本院上開受理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3年4月1日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1518號追加起訴書),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予以合併審理及裁判。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洪文翔被訴竊盜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文翔屢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102年度偵字第8038號卷《下稱偵8038卷》第15至24頁、25至28頁、126至130頁、171至173頁、102年度偵字第8309號卷《下稱偵8309卷》第12至17頁、63至65頁、102年度偵字第9027號卷《偵9027卷》第5至7頁、102年度偵字第8694號卷《偵8964卷》第5至8頁、本院聲羈字第209號卷《下稱聲羈卷》第7至8頁背面、本院易字第262號卷第10至12頁背面、第25至31頁、第57頁、第65頁),並有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文翔所為17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17件竊盜犯行間,時、地不同,且侵害不同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客觀上彼此可分,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被告前於①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10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述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1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卻屢屢行竊,危害社會治安,本不宜輕縱;惟念及其竊取之汽車、機車之動機係因無交通工具至工作地點,始竊取供代步使用,用畢後即棄置於路邊,均已尋獲並由被害人領回;所竊得之證件及金融卡,亦未另為不法用途,本件犯行所生危害尚非甚鉅,惡性亦非重大,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需扶養父母親及目前因案在監執行之姊姊所遺留之10月大嬰兒,以臨時工維生,每日薪水為新臺幣1,600元之生活狀況暨各次犯行之手段、獲取之利益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併於主文諭知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之鑰匙3把為供被告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七竊盜案件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易266卷第29頁背面),爰依法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七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式與行竊財物│證據│所犯法條及罪名│主文│├──┼─────┼──────┼─────────┼────────────┼───────┼───────┤│一│102年6月│新竹市東區南│以自備鑰匙開啟由謝│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29日晚間│大路後火車站│ 木榮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964卷第9至10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9時│停車場│JQ-0107號自小貨車│2.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腦輸入單(偵8964卷第12││科罰金,以新臺││││││頁)。││幣壹仟元折算壹││││││3.贓物認領保管單(偵8964││日。扣案鑰匙叁││││││卷第14頁)。││把均沒收之。││││││4.勘驗採證書籍採證照片11││││││││張(偵8964卷第15至17頁││││││││)。││││││││5.新竹市警察局102年8月││││││││16日竹市警鑑字第102003││││││││3492號函及所附之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12日刑紋字第1020││││││││072521號鑑定書共1份(││││││││偵字第8964號卷第18至22││││││││頁背面)。│││├──┼─────┼──────┼─────────┼────────────┼───────┼───────┤│二│102年7月│新竹市北區成│以自備鑰匙開啟由郭│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1日上午8時│德路35號前│ 正德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159至162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許││IC-5743號自小貨車│)。││徒刑肆月,如易││││││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科罰金,以新臺││││││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幣壹仟元折算壹││││││第54頁)。││日。扣案鑰匙叁││││││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把均沒收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10││││││││2至103頁)。│││├──┼─────┼──────┼─────────┼────────────┼───────┼───────┤│三│102年7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周│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1日上午9│與振興路口│ 海輝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135至138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UL-3870號自小貨車│)。││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科罰金,以新臺││││││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幣壹仟元折算壹││││││第55頁)。││日。扣案鑰匙叁││││││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把均沒收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10││││││││6至107頁)。│││├──┼─────┼──────┼─────────┼────────────┼───────┼───────┤│四│102年7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江│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2日晚間9│65號前│ 滿英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139至143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EH-4550號自小貨車│)。││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科罰金,以新臺││││││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幣壹仟元折算壹││││││第56頁)。││日。扣案鑰匙叁││││││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把均沒收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9││││││││至100頁)。│││├──┼─────┼──────┼─────────┼────────────┼───────┼───────┤│五│102年7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張│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20日上午│142號後方停│ 偉中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146至149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7時30分│車場│ABN-0311號自小貨車│)。││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科罰金,以新臺││││││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幣壹仟元折算壹││││││第57頁)。││日。扣案鑰匙叁││││││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把均沒收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5││││││││至96頁)。│││├──┼─────┼──────┼─────────┼────────────┼───────┼───────┤│六│102年7月│新竹市○○街│以自備鑰匙開啟由趙│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29日晚間│140號前│ 銘德 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29至30頁、第│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9時40分││MWN-396號重機車而│32至33頁)。││徒刑肆月,如易│││││竊取之,並拿走安全│2.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科罰金,以新臺│││││帽一頂。│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10││幣壹仟元折算壹││││││8至109頁)。││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七│102年7月│新竹市○○街│以自備鑰匙開啟由姚│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30日上午│265號前│ 榮宗 中所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150至154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7時││V3-2832號自小貨車│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科罰金,以新臺││││││第58頁)││幣壹仟元折算壹││││││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日。扣案鑰匙叁││││││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88││把均沒收之。││││││至89頁)│││├──┼─────┼──────┼─────────┼────────────┼───────┼───────┤│八│102年7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林│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30日上午│158號後方停│進達所有車牌號碼00│偵8038卷第155至158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11時50分│車場│-3487號自小貨車而│)。││徒刑肆月,如易│││││竊取之。│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科罰金,以新臺││││││畫面報表1紙(偵8038卷││幣壹仟元折算壹││││││第59頁)。││日。扣案鑰匙叁││││││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把均沒收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7││││││││至98頁)。│││├──┼─────┼──────┼─────────┼────────────┼───────┼───────┤│九│102年7月│新竹市北區成│以自備鑰匙開啟由郭│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31日上午│德路35號前│正德所持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38至41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7時50分││IC-5743號自小貨車│2.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徒刑肆月,如易│││││而竊取之。│照片2張(偵8038卷第71││科罰金,以新臺││││││頁)。││幣壹仟元折算壹││││││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日。扣案鑰匙叁││││││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把均沒收之。││││││104至105頁)。│││├──┼─────┼──────┼─────────┼────────────┼───────┼───────┤│十│102年8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謝│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3日上午7│59號前│國安所有車牌號碼00│偵8038卷第34頁正背面)│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4172號自小貨車而│。││徒刑肆月,如易│││││竊取之。│2.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科罰金,以新臺││││││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4││幣壹仟元折算壹││││││、第101頁)。││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十一│102年8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郭│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3日上午5│393巷12號前│ 楊正 所有車牌號碼│偵8038卷第42頁正背面)│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24分││XTX-725號重機車而│。││徒刑肆月,如易│││││竊取之。│2.案發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科罰金,以新臺││││││照片共10張(偵8038卷第││幣壹仟元折算壹││││││72至73頁、第85至87頁││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3.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2││││││││至93頁)。│││├──┼─────┼──────┼─────────┼────────────┼───────┼───────┤│十二│102年8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黃│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5日下午5│393巷15號前│俊宏中所持有車牌號│偵8038卷第36至37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碼1591-SA號自小貨│2.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徒刑肆月,如易│││││車而竊取之。│現場照片(偵8038卷第90││科罰金,以新臺││││││至91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十三│102年8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賴│1.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14日上午│後火車站停車│建升所有車牌號碼│偵8309卷第72至74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11時│場│H3-3183號自小貨車│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徒刑叁月,如易│││││後開走,於竊取 賴建 │局六家派出所贓物領具1││科罰金,以新臺│││││升皮夾(內有身分證│紙(偵8309卷第75頁)。││幣壹仟元折算壹│││││、健保卡、金融卡各│││日。扣案鑰匙叁│││││1張)後,將上開小│││把均沒收之。│││││貨車開回停車場棄置││││││││。││││├──┼─────┼──────┼─────────┼────────────┼───────┼───────┤│十四│102年8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開啟由廖│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23日上午│145巷建 華國 │ 秉豐 所有車牌號碼│偵8309卷第23至25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8時40分│中圍牆旁│2476-A5號自小貨車│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徒刑叁月,如易│││許││,竊取被害人 廖秉豐 │局六家派出所贓物領具1││科罰金,以新臺│││││放置於車上之身分證│紙(偵8309卷第36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十五│102年9月│新竹市東區建│以自備鑰匙開啟 周木 │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4日上午6│中路9巷公廁│火所有車牌號碼│偵8309卷第20至22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許│旁│5452-TW號自小貨車│2.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徒刑肆月,如易││││││畫面報表1紙(偵8309卷││科罰金,以新臺││││││第40頁)。││幣壹仟元折算壹││││││3.被告指認棄置現場照片(││日。扣案鑰匙叁││││││偵8309卷第45頁)。││把均沒收之。││││││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現局六家派出所贓物領具││││││││1紙(偵8309卷第35頁)││││││││。││││││││5.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照腦輸入單2紙(偵8038││││││││第37至38頁)。│││├──┼─────┼──────┼─────────┼────────────┼───────┼───────┤│十六│102年9月│新竹市東區建│以自備鑰匙開啟 吳正 │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4日上午11│中路9巷公廁│和所有車牌號碼00-0│偵9027卷第11至13頁)。│項之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時許│旁│658號自小貨車後竊│2.被告指認竊取現場及棄置││徒刑肆月,如易│││││取之。│現場照片(偵9027卷第15││科罰金,以新臺││││││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叁││││││││把均沒收之。│├──┼─────┼──────┼─────────┼────────────┼───────┼───────┤│十七│100年11月│新竹市東區光│以自備鑰匙開啟莊錦│1.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刑法第320條第1│洪文翔犯竊盜罪│││16日上午9│復路1段163│輝所有車牌號碼00-0│偵1518卷第6至7頁)。│項之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時20分前某│巷內│723號自小貨車後竊│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月,如易科罰金│││時許││取之。│尋電腦輸入單(偵1518卷││,以新臺幣壹仟││││││第8頁)││元折算壹日。扣││││││3.贓物認領保管單(偵1518││案鑰匙叁把均沒││││││卷第9頁)││收之。││││││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1518卷第10至││││││││13頁)││││││││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偵1518││││││││卷第17至24頁)。│││└──┴─────┴──────┴─────────┴────────────┴───────┴───────┘